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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簽證類型

以入境次數來分類的話,有:
 1、單次簽證
 2、兩次簽證
 3、多次簽證

以入國目的分類的韓國簽證類型則很多,如下表:

韓國簽證類型大全目錄
單次簽證 外交?公務(A-1, A-2) 多次簽證 外交(A-1)
臨時采訪(C-1)
短期訪問 短期一般(C-3-1) 短期訪問 共同

一般觀光(C-3-9)
短期一般(C-3-1)

醫療觀光(C-3-3)
短期商務(C-3-4)

短期商務(C-3-4)
同胞訪問(C-3-8)

純換乘  (C-3-10)

短期就業(C-4) 采訪、派駐、企業投資及隨行家屬(D-5,D-7, D-8, F-3)
留學(D-2-1至D-2-6)
 語言研修(D-4-1)
貿易經營(D-9)
求職(D-10) 訪問居住(F-1)
訪問居住(F -1)
居住(F -2) 在外同胞(F-4)
隨行(F -3) 永住(F-5)
結婚移民(F -6) 訪問就業(H-2)
兩次簽證 短期訪問(A1~A3,C1~C4)
 團體旅游(C-3-2)


1. 外交·公務(A-1, A-2)
 外交(A-1):持外交護照赴韓執行外交工作的人員及其偕行家屬。
公務(A-2):持公務護照赴韓執行公務的人員及其偕行家屬

2. 臨時采訪(C-1)
 - 由中國的有關新聞、廣播、雜志等媒體派遣,進行短期采訪、報道等活動的人員
 - 根據與中國媒體的合同,進行短期采訪報道的人員
 - 為在韓設立外國媒體分社而短期訪韓的人員

3. 短期訪問(C-3)
 (1)短期一般(C-3-1)
 - 參加友誼賽、各種活動或會議
 - 一般研修
 - 親戚訪問等
 - 訪問就業技術教育者
 - 韓國公民的配偶及子女
 - 語言研修
 (2)一般觀光(C-3-9)
 - 團體旅游
 - 個人旅游
 (3)醫療觀光(C-3-3)
 - 醫療觀光(C-3-3):未獲韓國外籍患者接待機構邀請,但以在韓國醫療機構進行治療或療養為目的希望入境的人。
 - 醫療觀光(G-1-10):為看護患者而需一同入境韓國的配偶等隨行家屬。
 (4)短期商務(C-3-4)
 - 初次申請者:以市場調查、業務聯絡、商談、簽約、學習進出口設備的安裝、維修、檢修、操作及其他類似目的短期訪韓者。
 - 材料簡化對象:受中央行政機關及地方政府邀請者;受韓國上市公司邀請者;一次以上獲發簽證并正常訪問過美國、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亞、新西蘭、歐盟成員國及韓國者;本部或支社邀請的人。
 (5) 純換乘(C-3-10)
 -過境簽,經由韓國前往第三國時

4. 短期就業(C-4)
 以短期演出、廣告、時裝模特、講課、講演、研究、技術指導等營利目的進行短期就業活動者。

5. 留學(D-2-1 至 D-2-6)
 (1)學士至博士課程(D-2-1至D-2-4): 
 作為擬在韓國的專科大學以上教育機構留學的人員,被韓國獲得認證的大學錄取的人或政府獎學金獲得者。
 (2)特定研究課程(D-2-5)
 作為擬在韓國學術研究機構從事特定研究活動的人員,被獲得認證的大學錄取及政府獎學金獲得者。
 (3)交換學生(D-2-6)
 依據韓中大學間簽訂的交流協定被選為交換生,并擬在獲得認證的大學學習的人員.

6. 語言研修(D-4-1)
 只限被韓國獲得認證的大學(含非法居留率不足1%的大學)錄取的人員、政府獎學金獲得者及交換生

7. 貿易經營(D-9)
 -根據<外匯交易法>和<外匯交易規定>已引進三億韓元以上的外資并依據<增值稅法>完成公司注冊后,擬在韓國經營公司或從事營利工作的人。
 - 根據<外國人投資促進法>已申報外國人投資并獲發投資企業登錄證的注冊資金超過三億韓元以上的私營業主。

8. 求職(D-10)
 為了在教學(E-1)、會話指導(E-2)、研究(E-3)、技術指導(E-4)、專門職業(E-5)、藝術演出(E-6)、特定活動(E-7)領域就業,希望進行相關研修或求職活動的申請人(但酒店娛樂<E-6-2>活動除外)。

9. 訪問居住(F -1)
 準備或正在就讀高中以下教育機構的未成年留學生的父母。

10. 居住(F -2)
 永久居留資格(F-5)持有人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11. 隨行(F -3)
 D-1、D-2、D-4、D-5、D-6、D-9、E-1至E-7資格持有人的配偶及未滿20周歲的未婚子女。

12. 結婚移民(F -6)
 (1)公民配偶(F-6-1)
 與韓國人結婚并在兩國戶籍管理部門完成婚姻登記的中國公民,以與韓方配偶共同居住為目的擬在韓國長期停留時。
 (2)養育子女者(F-6-2)
 不符合F-6-1申請資格,但欲在韓國養育與韓國公民婚生的未成年子女的父或母

13.同胞訪問(C-3-8)
 未滿60周歲的外國國籍同胞

14.采訪、派駐、企業投資(D-5,D-7, D-8)及隨行家屬(F-3)
 (1)采訪(D-5):向已設立的駐韓分社或分局派遣記者時。
 (2)派駐(D-7):在外國的公共機關、團體或公司總公司、分公司、其他營業所工作滿一年以上,且作為在韓分公司、子公司、辦事處或被法務部長官定為系列公司所必需的專業人才(高級管理人員、高級主管、

專家)而派往韓國的人。
 (3)企業投資(D-8):根據『外國人投資促進法』的規定,擬在外商投資企業經營、管理或生產、技術領域任職的必需專業人才(高級管理人員、 高級主管、專家)。
 (4)隨行家屬(F-3):采訪(D-5)、派駐(D-7), 企業投資(D-8)者的隨行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及配偶父母。

15.在外同胞(F-4)
 (1)F-4-13:以文化藝術(D-1)、采訪(D-5)、貿易經營(D-9)、教學(E-1) 以及特定活動(E-7)資格曾在韓國停留6個月以上者。
 (2)F-4-14:畢業于韓國國內外專科(兩年以上學制大學)以上大學者及獲國際教育振興院等政府機關獎學金的學生 。
 (3)F-4-15:取得OECD國家永久居住權者。
 (4)F-4-16:法人企業代表、登記人員及管理級職員。
 (5)F-4-17:上一年度年銷售額達10萬美元以上的個人企業(個體戶) 。
 (6)F-4-18:跨國企業高層干部、媒體高層干部及記者、律師、會計師、醫生、所在國政府承認的一級(相當于大學教授級別)·二級(相當于大學副教授)藝術家、產業技術研究開發研究員、中級以上農業技術人員

、船舶或民用航空領域高級技術人員。

(7)F-4-19:所在國承認的同胞團體或文化藝術團體(協會)的代表及副代表。
 (8)F-4-20:前任或現任人大代表,工作滿5年以上的公務員及國營企業職員。
 (9)F-4-21:大學教授(包括副教授、講師),小學、初中、高中教師。
 (10)F-4-22:準備在韓國經營個人企業者。
 (11)F-4-25:年滿60周歲以上者。

16.高額投資者(F-5)
 據<外商投資促進法>,在韓國投資50萬美元以上并雇傭5名以上韓國公民的人

17.訪問就業(H-2)
 (1)緣故訪問就業(H-2-1):在韓國國內有居住地的韓國公民或永住資格者(具備國籍法規定的獲得國籍所需條件并已取得永住資格的外籍同胞)邀請的2寸以內親屬
 (2)訪問就業中簽者(H-2-5):登錄網站(Hikorea)申請后根據法務部的電腦抽簽被選為訪問就業簽證申請者。
 (3)訪問就業到期出國者(H-2-7)訪問就業到期出國者的再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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